网站备案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信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查,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并向网站备案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证明。各地通信管理局以此对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发现未执行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严肃处理。对已接入网站,基础电信企业和接入服务商要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依法设立的法人,并且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ICP备案信息登记表,需要将信息完整填写完成并盖章。(附件的图片为网站内容明细,填写与ICP备案信息登记表中的“网站服务内容”项 ) (ICP备案信息登记表,各需要法人和IT负责人的两个邮箱和手机号码)。
授权书内容填写为“IT负责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职务以及本次备案的域名”。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由IT负责人签字、盖章(盖章位置为网站负责人签字处)。
信息安全责任书盖章即可。
提供:法人身份证 、IT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的彩色扫描件(无需盖章),另此三样文件上可用水印标注“仅供此次备案使用”,文件必须是扫描件。
IP备案审核表,需注明新的IP地址对应的域名,并盖章(无域名的情况,只需填写IP地址)。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承诺书(2020版) 需签字盖章,黑色加深字体部分,需手动抄写。
域名证书。